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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離婚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想離婚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離婚找不到男方怎麼辦
一、如果是因找不到男方而想要單方離婚的,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離婚。
而向法院起訴離婚之前,首先應確定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在正常情況下,離婚應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但如果被告下落不明的,就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訴。所以,如果男方下落不明的,你可以向自己所在地的基層法院或其派出法庭提起離婚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院受理你的起訴後,如果找不到被告的,可以由法院進行公告送達。現在法院一般都是通過在《人民法院報》刊登公告的方式來向被告送達你的訴訟材料和法院開庭傳票。
在公告刊登後,經過60日即視為已經送達被告,之後就可由法院對被告進行缺席審理並判決。
在法院判決後,法院也會再通過公告方式來向被告送達判決書
三、《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九十二條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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