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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可不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複議可不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複議可不可以進行調解
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對行政複議可以調節嗎有明確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複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
(二)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或者行政補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