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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怎樣規定,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

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法律怎樣規定
可撤銷合同與效力待定合同的區別,法律怎樣規定
1.可撤銷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允許合同當事人撤銷該合同,使已成立生效的合同溯及既往地歸於無效的合同。
2.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之後,是否已經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有待於其他行為或事實使之確定的合同。
兩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1)合同有效要件欠缺的性質不同
可撤銷的合同一般只是欠缺“意思表示真實”的合同生效要件或嚴重違反公平原則如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效力待定合同欠缺的是合同當事人主體能力方面的合同有效要件,如無行為能力,無代理權、無處分權等。
(2)效力狀態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處於效力待定狀態,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其有效還是無效取決於第三人或善意合同相對人的是否追認或撤銷。
可撤銷合同在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之前,仍是有效合同;但當合同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並經法定機關確認無效後,為自始無效合同。
(3)有權主張並影響效力變化的當事人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認或拒絕追認,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對人撤銷,此追認或撤銷直接向合同當事人進行,無須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
可撤銷合同只能由受損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機關請求撤銷,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要求。
(4)受時間限制不同
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應在法律規定的催告追認期間內,作出追認或拒絕追認的意思表示;可撤銷合同,當事人須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該權利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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