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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公告

解除合同通知公告
想要撤回解除合同公告通知是否可以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於該通知在法學上屬於"附期限民事法律行為"。即,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是一個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這個法律行為的效力(勞動合同解除)並不是在通知發出或勞動者收到該通知時即生效,而在至少30日以後才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6條規定:"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所附期限到來時生效或者解除。"在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所稱的解除日期到來之前,原勞動合同尚未被解除,解除合同公告通知 的效力尚未發生,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之前的解除通知,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