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回重審的審判程序行政訴訟 普法法律網 法律 2.16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駁回重審的審判程序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TAG標籤:駁回 行政訴訟 審判程序 行政類 重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