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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無效後的賠償

購房合同無效後的賠償

現在我國房地產市場依然比較火爆,房屋買賣數量依然很大,很多樓盤前都能看到買房人的身影,而他們買房的原因可能是投資、也可能是居住等,在買賣房屋過錯中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房屋買賣交易中,發生糾紛的概率着實不小,最常見的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發生糾紛的原因可能是多種多樣的,原因不同解決方法自然也就不盡相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購房合同無效怎麼賠償

購房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另一方損失。這裏的損失是指信賴利益損失,通俗的講,就是因為一方相信對方能夠誠實信用的履行合同而蒙受的直接損失,也就是因為信賴合同的有效所支出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幾點:

1、因為信賴對方訂立合同的邀請而與對方聯繫、赴實地考察、檢查合同標的物的費用;

2、因為信賴對方訂立合同的邀請而做的各種準備工作並且為此支出的費用。比如,因為相信對方要賣房,四處籌款、提起支取定期存款的損失;3、為洽談合同所支付的勞務,誤工的損失;4、為支出以上費用所損失的利息。

除了以上一般的情況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又規定,如果是因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或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而導致的無效,買受人還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完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