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抵押權如何認定 普法法律網 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2.07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但是房屋屬於不動產,法律規定不動產抵押自登記時設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TAG標籤:民法典 合同事務 抵押權 房屋 合同糾紛 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