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律師解答

想解除購房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想解除購房合同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律師解析:合同解除後違約責任條款的效力:
1、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層面無一不明確了合同解除的同時,非違約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條款主張違約金責任。
2、在司法政策性文件層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09〕40號)第8條規定:
“合同解除後,當事人主張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而《民法典》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可以看出,該指導意見肯定了違約金條款屬於“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且不因合同解除而失效。
3、在司法解釋層面:
買賣合同因違約而解除後,守約方主張繼續適用違約金條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法典的規定處理。
據此,違約金條款和合同的解除可以並存。
綜上,就合同解除後違約金條款是否仍然適用問題,應採肯定説。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