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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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

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

一、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原因有哪些

(一)因夫妻約定而終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終止共同財產制而實行分別財產制或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製。

(二)因離婚而終止。離婚致使婚姻關係消滅,也可導致夫妻共同財產制終止。離婚時,夫妻就共同財產進行協議或依法分割,從而使其成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三)因夫妻一方死亡而終止。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當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及繼承死者遺產的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共同財產關係消滅,從而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及財產分割開始。

二、離婚時哪些財產可以分割

離婚時可以分割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入;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2、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則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3、《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

(一)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且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二)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為夫妻共同財產。

4、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認增值外,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夫妻在結婚之前或者婚內其實都是可以就雙方的財產做出約定的,尤其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可以是約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分別所有。但在約定的時候不能損害到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就會導致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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