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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登記行政行為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有以下情形,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1、行政行為的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情形;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管理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管理權,並能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享有國家行政管理權的國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是,行政機關並不等於行政主體。除行政機關外,一定的行政機構和其社會組織,依照法定授權,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2、行政行為沒有依據的情形;

3、行政行為具有其他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

二、行政行為的生效規則是什麼

1、即時生效,即時生效指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即具有效力,對相對方立即生效。其適用範圍相對較窄,適用條件相對較嚴格。它一般適用於緊急情況下所作出的需要立即實施的行為。

2、受領生效,這是指行政行為須為相對方受領,才開始生效。所謂受領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告知相對方,併為相對方所接受。受領生效,一般適用於特定人為行為對象的行政行為,行政行為的對象明確、具體,一般是採用送達的方式。

3、告知生效,這是指行政機關將行政行為的內容採取公告或宣告等有效形式,使相對方知悉、明瞭行政行為的內容,該行政行為對相對方才能開始生效。如果在公告中附以生效時間的,屬於附條件生效。有效的告知形式主要有公告、佈告、通告、無線廣播、電視播放等。告知生效所適用的對象是難以具體確定的相對方。

4、附條件生效,這是指行政行為的生效附有一定的期限或其他條件,在所附期限來到或條件消除時,行政行為才開始生效。

因此婚姻登記行為其實也是一種行政行為,有效的婚姻登記才算是有效的行政行為,相反的,無效的婚姻登記肯定就是無效的行政行為了,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避免了婚姻無效的條件的話,那麼就不會有對應的婚姻登記行政無效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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