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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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一、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是什麼?

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六個半月哺乳假的工資按本人原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這裏的本人工資是指按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的實得工資(不包括生產性津貼和獎金)計算。若女職工生活困難,符合本市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單位應按有關規定給予困難補助。

如女職工六個半月哺乳假期滿後,確有困難,要求繼續請假為嬰兒哺乳的,各單位可根據生產和女職工的實際情況,哺乳假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這期間,其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生活確實有困難的,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還有一點需要提醒:單位增加工資時,女職工按規定享受的產前假、產假、哺乳假,應作出勤對待。

由於繳費基數是與工資相關的,一般情況下是不會低的。只有收入高於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才會生育津貼比工資低。低的部分應由單位補足。

規定是這樣的:“從業婦女,其生產或者流產當月領取的生育生活津貼,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超過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而不足其繳費年度工資收入的,不足部分應當由單位發放。

二、女工哺乳期可以延長哺乳假嗎?

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法律上規定的哺乳期指的是嬰兒滿1週歲之前的時間,此時單位必須要保障哺乳期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原則上是不能解除與其的勞動關係,至於女職工哺乳期工資發放標準,則是按照本人工資的80%計發的。

由此可見,法律上規定的哺乳期是嬰兒年滿一週歲之前的時間,女職工正常情況下可以請六個半月哺乳假,工資按照以往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發放,哺乳假滿後確實存在困難可以延長至一年,工資按照百分之七十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