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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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讓見孩子怎麼留證據

不讓見孩子怎麼留證據
夫妻離婚時會對孩子的撫養權進行分割,而未得到撫養權的一方就具有探視權,如果遇到對方阻止自己行使探望權時該如何保留證據呢?
關於這個問題,首先可以對相關的能夠證明對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權的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證據予以保留。
其次,還可以通過找見證人、收集證人證言的方式來證明對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
具體在起訴時,需要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證據。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必須是曾經存在夫妻關係、離婚後又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扶養孩子的一方無理阻撓另一方行使探視權的證據。一般情況下,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判決離婚,對於子女的探望問題都會有一個明確的約定或規定,如果雙方嚴格按照這個約定或規定來履行的話,不會發生探望權的糾紛。所以,就探望權行使發生糾紛以後,主張行使探望權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對方阻撓自己行使探望權的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八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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