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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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離婚後能否承擔婚姻債務

民法典離婚後能否承擔婚姻債務
律師解析:離婚後是否承擔婚姻債務的確認方式:
要判斷該債務是不是夫妻共同債務。
若認定是婚前個人債務,或用於個人生活的,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在夫妻離婚時,另一方不進行承擔。
若認定系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或由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由夫妻共同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