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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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產離婚補償標準是什麼?

引產離婚補償標準是什麼?

一、引產離婚補償標準是什麼?

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引產離婚的補償標準,但是如果是雙方導致自己引產並離婚的,應當支付物質和精神賠償,具體的標準由雙方協商或者司法判決認定。所謂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並對無過錯方的財產或精神造成損失,導致婚姻關係破裂離婚時,過錯配偶對無過錯配偶所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

二、離婚賠償的範圍

《婚姻法》規定了4仲可以離婚損害賠償的情況:夫妻因一方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只有以上的四種情況才可以申請離婚賠償。離婚賠償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離婚賠償的程序有:

1.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後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中,一審時被告未基於《婚姻法》第46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後一年內另行起訴。

三、 離婚賠償的計算

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的規定,《婚姻法》第46條所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物質損害賠償可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精神損害賠償可以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有過錯方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至於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的確定,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的規定,根據過錯程度、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所造成的後果、過錯方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

有關離婚賠償的標準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認定,需要結合當事人的經濟情況來進行認定,如果當事人的經濟情況較好,則應當賠償更多的離婚補償。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需要進行離婚賠償主要是對有過錯方的認定上,如果不存在有過錯方,那麼也就不存在離婚賠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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