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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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起訴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被人起訴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被人起訴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是什麼?

被人起訴放棄繼承權的規定是需要積極的應訴,並且放棄繼承必須是在遺產分割之前完成放棄。放棄遺產繼承的後果如下所述:

(一)放棄繼承權,不產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產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經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表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説,一個沒有繼承權的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產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產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法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須經法院作出決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須經人民法院根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產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產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二、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喪失繼承權的法律後果有下列情形:

1、喪失繼承權的,不能依據法定繼承而繼承財產。

2、繼承人喪失了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亦不得代位繼承。

3、喪失繼承權的,遺囑指定其位繼承人的遺囑無效,僅指定其為繼承人之一的則該部分無效,將其他人指定為繼承人的部分仍然有效。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是放棄繼承權方面的一些問題發生糾紛的話,完全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只不過説訴訟過程當中必須要提供出很多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主張,然後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這些都是必須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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