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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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農村的耕地如何繼承?

一、對於農村的耕地如何繼承?

對於農村的耕地如何繼承?

農村的耕地不可以繼承,但是土地的承包權以及經營權卻是屬於的農民尤其是現階段農村土地實行家庭承包制,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農户家庭,而且在《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中規定:承包人應得得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人死亡,其他成員還在,不發生繼承問題,仍由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也就是説子女父母同屬一個家庭,父母去世後,土地則尤其子女繼續承包。

二、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法》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使用權屬於房屋所有人,農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是基於“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隨意對宅基地進行處置。所以宅基地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可以繼承。

依照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肯定現在法律沒有把宅基地作為遺產,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不能被繼承或贈與。但是,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公民在依法取得房產所有權以後,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子產權不能分割。所以宅基地的使用權應當隨地面上的房產所有權而轉移,由繼承者繼續使用。按照我國法律規定的“地隨房走”的原則,公民繼承了房屋,當然可以使用房屋所佔用的宅基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條“因依法轉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而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必須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

農村的耕地由於其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決定了其不可以進行合法的分割處理,但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基於實際的土地使用情況而定的,特別是對於耕地的附着物,如農產品等,是可以由死者的繼承人來進行合法的繼承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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