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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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過世后土地繼承政策是怎樣的?

一、老人過世后土地繼承政策是怎樣的?

老人過世后土地繼承政策是怎樣的?

老人過世后土地繼承政策規定如下:

1、家庭承包的土地、草地、耕地沒有繼承權。

2、林地的承包權是可以繼承的,包括承包權和承包林地所產生的收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

林地家庭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繼承人或者權利義務承受者請求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應予支持。

3、其他方式取得承包權的土地,可以繼承,如通過流轉、開荒闊地、招標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以及承包所得的收益可以繼承等。

4、最值得關注的是農村的宅基地

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是可以繼承的,如果子女符合宅基地的申請條件的話,是可以申請使用權的,之後可以對房屋擴建改建等。但是如果已經分户的,並且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在房屋倒塌之後會被村集體收回的。

二、老人去世土地確權歸誰

1、如果的老人單獨的承包土地,村委會可以收回的。如果是家庭承包土地,在沒有到承包期限前提,可以有家庭其他成員,辦理繼承,繼續承包使用土地,前提是,繼承者也需要是本村户籍。外地和外村户籍,不能辦理。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簽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代表人。前兩項規定的代表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因為其他原因無法到場確認的,由農户成員共同推選。

2、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為個人或單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個人或單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該土地承包個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其法定繼承人為承包方代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規定“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第三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國農村實行的是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是個人承包經營。農户家庭是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承包方,農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農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體經濟組織形成土地承包關係後,每一個家庭成員作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員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老人離世之後,宅基地由於不屬於私有財產,故此是不能繼承的,但是宅基地上由農民家庭修建的房屋可以繼承。若是家庭成員都死亡的,農民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會被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流程進行回收。此外,除了林地的承包權可以繼承外,其他如土地、耕地等的承包權不滿足繼承條件,此時只能繼承經營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