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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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協議撫養權協議是否有效?

一、婚內協議撫養權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協議撫養權協議是否有效?

婚內協議撫養權協議如果進行過公證是有有效的,反之無效。婚內撫養權的公證一般公證處是不會受理的,如果受理了,那麼這種協議是有效的。如果公證處沒有受理,那麼婚內的這種關於孩子撫養的協議則無效。只有離婚才涉及到孩子撫養,而孩子撫養人的確定以對孩子成長健康有利為原則。

二、為什麼要做撫養權公證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均有撫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子女歸一方撫養,如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裁決變更。因此,離婚後的父母雙方經協商一致對子女的撫養權進行變更的,需要簽訂一份《變更撫養權協議》。由於先前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已在婚姻登記部門備案,《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對《離婚協議書》內容的重大修改,另外,變更撫養權屬於重大人身關係變更,有關部門出於謹慎,故要求該對離婚男女之間簽訂的《變更撫養權協議》辦理公證。

《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正由於公證具有法定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都樂於採納公證書。

由於《變更撫養權協議》雙方當事人對被撫養的孩子有特定的人身利益,公證處的公證人員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的規定,要求雙方應親自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手續,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婚內協議撫養權協議一般來講公證處是不會受理的,因為只有在離婚時才會涉及到這個問題,並且該問題並不適用於合同法的範疇,界限比較模糊。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正規的理由和事實依據的,公證處進行受理的,必須按照該約定執行,否則也視為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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