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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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後多久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一、車禍後多久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車禍後多久可以申請傷殘鑑定

1、因車禍受傷,當事人認為自己的損傷已經造成殘疾的,可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向公安機關申請作傷殘鑑定。公安機關接到傷殘鑑定申請書後30日內鑑定出傷殘等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何時為治療終結?《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同時規定,治療終結是指臨牀醫學一般原則所承認的臨牀效果穩定。經驗性做法是腿部傷害3個月,頭部傷害的6個月後到鑑定部門諮詢具體的鑑定時機。

2、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二、怎麼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

1、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

2、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3、當事人對自行委託的檢驗、鑑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鑑定、評估結論後三日內另行委託檢驗、鑑定、評估,並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4、評定書。評定人評定結束後,應制作評定書並簽名。評定書包括一般情況、案情介紹、病歷摘抄、檢驗結果記錄、分析意見和結論等內容。

5、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6、不同的鑑定機構對同一鑑定對象出具多份鑑定結論,若各鑑定機構均具有法定鑑定資格時,應依據鑑定機構級別的高低,一般應採信高一級別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排除那些級別較低鑑定機構作出的鑑定結論。

車禍發生以後,要及時按照法定時間進行傷殘鑑定,否則可能影響後續的賠償事宜。所以一旦發生車禍,最好及時聯繫專業的交通事故律師,按照律師的意見進行交通事故傷殘鑑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複核等,多角度全方位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不利於自身利益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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