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章

當前位置 /首頁/車輛交通/交通違章/列表

無證駕駛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因無證駕駛而受傷的職工,不能認定為工傷。

無證駕駛工傷認定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無證駕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形(有其中之一的均可認定為無證駕駛)

(1)機動車駕駛人在未經過專門的駕駛員培訓學校的駕駛技能訓練與考試,進而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的,為無證駕駛

(2)駕駛人駕駛的機動車車型超出駕駛證核定的準駕車型的範圍的(可參考下面的"準駕車型及代號"表格進行對照),作無證駕駛處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開B照的車,或只持B照的人開A照的車等等)

(3)駕駛人未隨身攜帶與所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駕駛證的,應視為無證駕駛

(4)使用偽造、變造駕駛證或其他非法途徑獲取的駕駛證,或過期超過一年而被註銷,或被暫扣、吊銷或撤消的,均視為無證駕駛

(5)駕駛人的年齡或健康狀況不符合駕駛條件的(多指實際年齡超出所駕車型的最大年齡限制,如年齡不足按照非法獲取機動車駕駛證處理,歸類到(4)的情況)

(6)持軍隊、武裝警察部隊駕駛證駕駛民用機動車的(有特殊許可證明的除外)

(7)持境外機動車駕駛證在中國駕駛的一、《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與《工傷保險條例》的對比;

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一)犯罪或違法;

(二)自殺或自殘;

(三)鬥毆;

(四)酗酒;

(五)蓄意違章;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工傷保險條例》將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由《試行辦法》的六種減少為三種,特別是將《試行辦法》不應認定為工傷的“犯罪或違法”情形變更為“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並且《試行辦法》中的“蓄意違章”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等均沒有在《工傷保險條例》中出現。《工傷保險條例》表述非常明確,即並不是所有違法行為都屬不應認定工傷的情形,但是在違反治安管理的情況下不應認作工傷。

無證駕駛可能是由於無取得駕駛證情況下,駕駛車輛或者未按照駕駛證准予的車型來駕駛等違法情形,根據《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規定和《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有犯罪、違法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不能認定為工傷。

TAG標籤:認定 工傷 駕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