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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仲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經濟仲裁裁決的執行要滿足一定條件,包括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證據材料及在有效期限內提出。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經過仲裁後如果一方不履行,作為當事人可以去法院申請執行。法院受理後採取凍結釦押劃撥等方式操作。

經濟仲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1、申請執行

義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裁決時,權利方當事人在符合前述條件的情況下,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在申請書中應説明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以及申請執行的事項和理由,並向法院提交作為執行依據的生效的仲裁裁決書或仲裁調解書。

2、執行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程序予以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由執行員進行。

(1)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後,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如果被執行人逾期再不履行義務的,則採取強制措施予以執行。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仲裁裁決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有權強制被執行人遷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有權強制被執行人交付指定的財物或票證;有權強制被執行人履行指定的行為。

(3)被執行人未按仲裁裁決書或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未按規定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人民法院採取有關強制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即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執行。當被申請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時,申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宣告被執行人破產還債。

(4)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如果達成和解協議,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恢復執行程序。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並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擔保人的財產。

在經濟糾紛解決辦法中,仲裁是比較有效的手段。如拿到仲裁書對方不履行的,當事人還可以申請執行或者直接起訴。如申請法院執行,應當滿足一定條件,在有效期限內提出,向有管轄權法院提出請求等。在辦手續的時候,提交申請執行書及其它證據材料。

經濟仲裁結果下達之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書上的決定執行。對於一般的仲裁案件,仲裁結果下達之後,不能再進行起訴;但對於勞動仲裁案件來説,仲裁結果下達後,一方當事人不服,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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