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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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需不需要做?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需不需要做?

一、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需不需要做?

交通肇事後傷殘鑑定是必須要做的,我國近年來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雖然呈現出有所下降的趨勢,但是依舊很多。每年發生的交通事故是數不勝數。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人身傷害後,等治療完後就需要進行傷殘鑑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指派或聘請的具有專門知識、承擔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的人員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

二、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怎麼做?

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殘並需要進行傷殘評定的,必須在治療終結後15日內即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後15日內,由受傷的當事人先向公安機關申請傷殘評定,公安機關才可以進行評定,如受傷的當事人不提出申請的,則視為一般受傷。

申請應當向處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以書面形式提出,公安機關在接到傷殘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作出傷殘評定,並製作傷殘評定書送達當事人。公安機關評定傷殘等級的依據:一是醫院證明,二是公安部關於道路交通事故傷殘評定的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傷殘等級者,應以傷殘程度重的等級作為最終評定結論,但須分別寫明各處的傷殘等級。

當事人對傷殘評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評定書後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重新評定。這裏的"當事人"僅指交通事故中因傷致殘的當事人,不包括未受傷的另一方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在接到重新評定申請書後30日內,應當作出重新評定的決定,並將重新評定的結論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根據規定,上一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重新評定的結論是最終的決定。

因此只要發生了交通事故那麼肯定是要交警到現場來確定事故的主要責任人,然後受傷的人就需要趕緊送到醫院進行治療,並且找到有關機構對當事人的傷殘等級進行鑑定,包括後續的勞動能力的鑑定,如果不做這個鑑定,那麼後面的賠償就沒法找到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