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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期滿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一、合同期滿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合同期滿代通知金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民法典關於合同撤銷權的規定是什麼

1、重大誤解情形下的合同撤銷權。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

2、欺詐情形下的合同撤銷。對於合同相對人的欺詐來説,必須要有一方當事人欺詐的故意,這種故意以欺詐一方明知某種真實情況為前提,既包括使對方陷入錯誤判斷的故意,也包括誘使對方基於此錯誤判斷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同時,還必須有一方當事人實施了欺詐行為。

欺詐行為包括: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以及其他故意使相對方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最後,受欺詐方陷入錯誤認識以及作出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有因果關係,如果雖然有欺詐行為,但是受欺詐方在簽訂合同前已經知道了真實情況仍簽訂合同,則不存在陷入錯誤認識,因此也不存在錯誤的意思表示,受欺詐方不享有合同撤銷權。

3、乘人之危並導致合同顯示公平情形下的合同撤銷。

4、一方或第三人脅迫情形下的合同撤銷。

與欺詐的構成要件類似,也要求一方當事人有脅迫的故意,一般是為了要挾對方實施脅迫方所要求的行為,具有明顯的故意。其次,一方當事人實施了脅迫行為,一般是通過將要發生的事實或者現實發生的危險脅迫對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合法的手段威脅對方並不構成脅迫。比如,雙方簽訂預約合同約定未來訂立本約,但是一方當事人反悔,另一方就以起訴對方威脅對方,最後雙方訂立本約,因為訂立本約是受脅迫方的合同義務,相對方提起訴訟維護自身權益也是合法手段,因此,不認定為這種行為構成脅迫。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三、保管合同的相關規定都有什麼

保管合同的相關規定有:

1、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3、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償地或無償地為寄存人保管物品,並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保管物品的合同。保管合同,寄存人只轉移保管物的佔有給保管人,而不轉移使用和收益權,即保管人只有權佔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則。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費保管則另當別論。

寄存人的主要義務:

(1)支付保管費的義務

(2)寄存人的告知義務

保管人的主要義務:

(1)妥善保管標的物的義務

(2)親自保管義務

(3)不使用保管物的義務

(4)返還標的物及孳息的義務

(5)第三人主張權利時保管人的義務:

①第三人對保管物主張權利的,除依法對保管物採取保全或者執行的以外,保管人應當履行向寄存人返還保管物的義務。

②第三人對保管人提起訴訟或者對保管物申請扣押的,保管人應當及時通知寄存人。

(6)責任承擔:

①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②如果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條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處從事購物、就餐、住宿等活動,將物品存放在指定場所的,視為保管,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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