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於醉酒駕駛的處理辦法
公安部對醉酒駕駛的處理方法:
1、喝醉了駕駛車子的,公安人員約束其到清醒為止。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並且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2、喝醉了駕駛營運類型的車子的,公安人員約束其到清醒為止。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並且還要追究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照。即使重新考取,也不得駕駛營運類型的車子。
3、喝醉了就駕駛車子造成很嚴重的交通事故時,對其構成犯罪的,要承擔刑事責任。吊銷其駕駛車子的資格證明,一生不得重新考取駕照。
另外,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車輛刑事案件的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如下:
1、在道路上駕駛車輛的,每一百毫升血液含八十毫克酒精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承擔危險駕駛罪的責任。
2、醉酒駕駛,有一部分具體類型的,是需要按照刑法相關規定進行從重處罰的:
(1) 醉酒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佔有全部責任、或者大部分責任的,還逃逸;
(2) 每一百毫升血液含酒精200毫克以上;
(3) 醉酒在高速路或快速路上駕車;
(4) 醉酒駕駛有乘客乘坐的營運車輛的;
(5) 人員嚴重多出、超過標準速度駕駛行為的,沒有駕駛證駕駛的,使用假的車牌等嚴重違反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6) 為不接受公安機關的檢查,使用蠻力阻礙公安機關執法的行為的;
(7) 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法律追究的;
(8) 因為醉酒駕駛的其他情形。
3、喝醉酒駕駛車車子,使用蠻力擾亂公安人員依法執法的,構成妨害公務罪的,可以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車輛的被告懲罰罰金,罰金的數額依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認罪態度、造成實際損害程度等情況來確定罰金金額。
5、公安人員在對醉酒駕駛車輛的犯罪嫌疑人執法時,對酒精檢驗、抽血過程應當記錄、拍照、或者錄像,並收集證人證言。
6、血液內的酒精含量檢驗結果是認定駕駛人是否醉駕的標準。犯罪嫌疑人如果經測試的呼氣酒精含量已經達到醉酒標準的,即使在抽血進行相關檢查之前脱逃的,那麼呼吸的氣體酒精含量測試的檢驗結果可以作為其醉駕的依據。
7、公安人員在辦理醉酒駕駛車輛的刑案時,應當同時執行刑法的相關規定,目的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訴訟權,在法定訴訟期限內,要及時偵查和起訴。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對於廣大司機朋友來説,酒駕和醉駕都是不能逾越的法線,無論有無照成嚴重的人員傷亡的後果,一旦被公安機關查處,都要承受沉重的法律後果。所以,顧己及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做中國的好司機。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