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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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程序是什麼

一、 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程序是什麼

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程序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案件後,應當及時指定清算組成員。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能夠而且願意參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優先考慮指定上述人員組成清算組;

上述人員不能、不願進行清算,或者由其負責清算不利於清算依法進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機構管理人名冊》和《人民法院個人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也可根據實際需要,指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共同組成清算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冊中的中介機構或者個人組成清算組,或者擔任清算組成員的,應當參照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強制清算清算組成員的人數應當為單數。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成員的同時,應當根據清算組成員的推選,或者依職權,指定清算組負責人。清算組負責人代行清算中公司訴訟代表人職權。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予以更換。

二、清算組的主要職責

(一)接管破產企業。向破產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員接收原登記造冊的資產明細表、有形資產清冊,接管所有財產、帳冊、文書檔案、印章、證照和有關資料。破產宣告前成立企業監管組的,由企業監管組和企業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組進行移交。

(二)清理破產企業財產,編制財產明細表和資產負債表,編制債權債務清冊,組織破產財產的評估、拍賣、變現;

(三)回收破產企業的財產,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財產持有人依法行使財產權利;

(四)管理、處分破產財產,決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範圍內進行經營活動。確認別除權、抵銷權、取回權;

(五)進行破產財產的委託評估、拍賣及其他變現工作;

(六)依法提出並執行破產財產處理和分配方案;

(七)提交清算報告;

(八)代表破產企業參加訴訟和仲裁活動;

(九)辦理企業註銷登記等破產終結事宜;

(十)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項。

三、 公司清算是怎樣的

1、 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 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 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 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 破產案件訴訟費;

(3) 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a) 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b) 破產企業拖欠税款;

c) 破產債權。

4、 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 註銷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原公司登記。

人民法院在受理了強制進行清算的案件以後,會及時的指定清算組成員來進行清算,清算組的成員,如果有股東或者是高層人員或者是董事願意擔任的話,可以擔任。其他也可以由法院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者其他的專業組織來進行擔任清算組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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