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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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業禁止協議

合夥同業禁止協議

合夥聯營是一種聯營組織,但不具備法人資格,它的民事主體仍然是參加聯營的各成員。因而,對聯合體的債務,由聯營各方承擔無限責任或連帶責任。根據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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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同業禁止協議的內容

1、保密義務

(1)、乙方在任何時候,除嚴格按要求對甲方履行其義務或有法律規定外,不得為任何其他目的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或複製任何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一詞應包括但不限於保密或專有的技術、財務、市場、生產、經銷以及其他業務信息和交易機密,包括但不限於創意、技巧、工序、方法、系統、設計、成本數據、計算機程序、公式、開發和實驗工作、正在進行的工作、客户和供應商,以及從其他方得到的應有義務對其保密的任何信息。

(3)、甲方與乙方的合作關係終止時,乙方應立即將所有技術資料以及任何其他包含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資料退還給甲方。

(4)、如果乙方被要求或依法被迫披露任何保密信息,乙方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尋求適當補救或放棄遵守本協議。在該等情況下並且根據甲方的具體指示,乙方將只披露法律要求的那部分保密信息,並將盡其最大努力獲得保密信息接受方對保密信息的非披露保

(5)、上述非披露義務在乙方與甲方的合作關係終止或到期之後5年內繼續有效。

2、同業禁止義務

乙方同意:

(1) 其將不得同時就與甲方業務相競爭的其他第三方或 任何組織參加經營活動;

(2) 其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與甲方業務相競爭的活動 或業務,或在任何直接或間接與甲方相競爭的業務中享有任何財產或其他形式的權益;

(3) 其不得為與甲方業務相競爭的甲方或任何組織提供 諮詢或其他形式的服務(技術和配料配方的外流)。

上述非競爭義務應在其與甲方的合作關係終止後5年內繼續有效,並且該等非競爭限制同樣適用於其直系近親屬及配偶。

3、其他

(1)、乙方承認,違反本協議將給甲方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和損害,因此,乙方如果違約,因此獲得的全部收益應當歸甲方所有,並且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如果損失金額無法確定的,則乙方應當向甲方支付其繳納費用50%的賠償金。

(2)、 本協議經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其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