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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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墜物倒置過錯要件由誰承擔?

一、高空墜物倒置過錯要件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倒置過錯要件由誰承擔?

高空墜物倒置過錯要件由責任人承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民法典》將舉證責任倒置給了被告人,對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第一次明確規定了具體規則。該條規定所確立的高空拋物規則主要基於對受害人的救濟,就是在受害人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得不到賠償,出於公平的考慮,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人承擔一個補償責任,使受害人得到救濟。這個條文其實更大的作用在於阻嚇高空拋物的違法行為,促使大家遵守公共生活規則,避免造成損害。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權益的保護。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舉證之難往往限制了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將舉證責任倒置給被告,使受害人擺脱了必須舉證具體誰為真正致害人的勞累和束手無策,為當事人提供了救濟途徑。法律是當事人尋求的最終保護途徑,由於法律的過高要求,是受到損害的當事人被拒之門外,自己承擔責任,加重了受害人的不幸,也會使當事人對法律失去信心。因為這樣的高空落下物行為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安全,

每一個在建築物旁的道路上行走的人都可能成為受害者,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二、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1)實行過錯推定的侵權訴訟。如建築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糾紛提起的訴訟。

(2)實行因果關係推定的侵權訴訟。如環境污染致損害的侵權訴訟;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3)難以收集證據,難以舉證的訴訟。如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

(4)對方妨害舉證的訴訟。

高空墜物的規定是法律為我們每一個提供的安心保障,畢竟在處處都是高樓大廈的城市裏面,我們每個人都有遭受飛來橫禍的可能性,若一旦不小心受到這方面的危害,受害者也不至於落得自認倒黴,無處哭訴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