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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一、民法典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典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範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被侵權人死亡時請求權主體的確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併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知識產權的懲罰性賠償】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條 【公平責任原則】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賠償費用支付方式】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總的來説,我國法律制度雖然規定了損害賠償的參考依據,但損害賠償標準並不是法律強行規定的損害賠償問題,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像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肯定不能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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