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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一、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義有哪些?

合同履行制度的重要意義:合同能明確約束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法律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二、民事責任競合的概念分析

由於現代法律均為抽象規定,並從不同角度調整社會關係,因此時常發生因一事實符合數個法律規範的事件,致使這些規範都可以適用該事實的現象,在學説上稱之為規範競合。由於規範競合之存在,當事人的同一行為可能依不同的規範應承擔數個不同的法律責任,這就是所謂責任競合。“責任競合和規範競合常常是相似的,它們是從不同的角度研究競合現象的。”責任競合既可能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也可能發生在不同的法律部門之間,如侵權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競合。對於責任競合,如果站在受害人(即權利人) 的角度講,因不法行為人行為的多重性,使其享有因多重性質的違法行為而產生的多重請求權。此時,受害人通常不能得到重複救濟,而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以期救濟。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條  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

民事責任競合指的是同一違法行為雖然符合多種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可以成立幾種民事責任,但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之一而請求。它不同於民事責任的聚合。後者是指不法行為人實施某一違法行為,違反一項民事法律規範,但依法應承擔多種民事責任。比如違約場合的強制履行、支付違約金乃至賠償損失三種責任方式的並用。

民事責任競合具有以下特徵:

1、不法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不法行為。數人共同侵害他人或實施共同危險行為,也是一個不法行為。如果行為人實施數個不法行為,不論其所違反的法律規範是否相同,均不屬於責任競合,而應當分別承擔責任。

2、同一不法行為違反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法律規範。構成兩個或兩個以上民事責任之競合,就其本質而言是由於民法的各個部分之相對獨立與分離造成的。

3、數個民事責任相互衝突。這些民事責任不能相互吸收或同時並存,因此,不法行為人只就其所實施的一個不法行為承擔一個民事責任。第四,請求權的競合。這與責任競合具有共同的內容,只是觀察問題的角度不同。前者是從受害人方面進行觀察,而後者是從不法行為人的角度進行觀察。無論是否允許受害人有選擇請求權,都不能在法律上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衝突的選擇權,而只能實現一個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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