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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合同訂立方式有哪些?

在市場經濟的體制下,合同訂立在日常生活中很常見,承包合同訂立也是其中一種,但並不是所有人都清楚承包合同訂立的方式。下面本站小編為您詳細介紹承包合同訂立方式有哪些的相關知識,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承包合同訂立方式有哪些?

承包合同的訂立方式:

《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第22條規定:“簽訂承包經營合同,必須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修改合同的文書、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承包經營合同的訂立,依照《民法典》第二章的規定,應採取要約和承諾的方式。

(一)承包合同訂立方式要約

在承包經營合同中,要約就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發出訂立承包經營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即要約人須對成立合同所必需的各主要條款都提出自己的意思,受要約人通過要約不但能明白地瞭解要約人的真實意願,而且還能知道未來訂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條款,如果要約人發出的條款不足以成立,則不構成要約。同時要約的意思表示還應當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一經到達受要約人,在法律或者要約規定的期限內,要約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變更其要約。

承包經營合同中,要約送達須到達受要約人才生效。由於要約的送達方式不同,其到達的方式也不同:採用直接方式發出要約的,記載要約的文件交給受要約人即為到達;採用普通郵寄方式送達的,以受要約人收到要約文件或要約送達到受要約人的信箱的時間為到達時間;採用數據電文形式發出要約的,電文進入收件人的指定的系統的時間或者在未指定接收信息的系統情況下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作為要約到達的時間。如果要約人向受要約人發出的要約沒有到達受要約人,則要約不生效。

承包經營合同的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前到達受要約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經營合同中的要約不得撤銷:

1、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2、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經營合同的要約失去其效力: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要約失效後,對要約人與受要約人均無法律約束力。要約失效後,若要約人還想與承諾人訂立合同,只能重新發出新的要約。

《暫行條例》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一般應當採取公開招標辦法通過競爭確定企業經營者或者經營集團。也可以按國家確定的其他方式確定企業經營者。”《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第四百七十一條規定:“實行承包經營責任制,企業所有者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經營者,不具備條件的,也可以採取招聘、推薦等方式選用經營者。”從以上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看出,公開招標是我國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簽訂的主要方式。

實行公開招標,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程序:第一,組織招標委員會。《暫行條例》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由發包方組織有承包企業職工代表參加的招標委員會(或小組),對投標者進行全面評審,公開答辯,擇優選定。”第二,擬定招標方案,發佈招標公告。招標委員會(或小組)成立後,應對發包方的企業財產進行測算、評估,根據發包方要達到的經濟目的,擬定招標方案,發佈招標公告。第三,投標。投標人根據招標公告的要求,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投標方案,填寫投標書進行投標競選。第四,開標。招標委員會(或小組)在公證人員的主持或監督下,開啟投標書,宣佈投標人名稱和報出的承包指標。第五,初評和公開答辯。招標委員會(或小組)應對所有的投標人及其方案進行初評,篩選掉不符合投標要求和投標方案相差懸殊的投標人,確定中標候選人。然後組織中標候選人進行公開答辯,回答招標委員會(或小組)及職工的提問,展開公平競爭。第六,評標和確定中標人。招標委員會(或小組)應對中標候選人的投標方案和在公開答辯中的表現進行評定,擇優確定中標人。最後,主管部門考核。國有大中型企業以及一些重要的企業,招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人,還要報經主管部門及上級黨組織考核後通過的,才是最後的中標人,成為企業經營者。

 (二)承包合同訂立方式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若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如承包標的、數量和質量、承包金及其交納期限和方式等作出實質性變更,則為新要約,不構成承諾。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並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以招標投標的方式締約,如何確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在學術界存在着二種不同的看法:第一種觀點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中,發出中標通知書時雙方當事人已經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協議,應當認為合同已經成立。第二種觀點認為,招標投標籤訂的書面合同,是合同的生效要件,影響合同的效力,但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書是合同關係成立的有效證據。筆者認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中標通知書到達投標人時,應當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因為我國對承諾的生效採到達主義,而《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明確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條規定,招標公告屬於要約邀請行為,因此招標人發出招標公告和有關文件只是發出要約邀請,而投標人投標則是一種要約行為。根據《民法典》中對要約性質的認定,一旦投標人將其投標書送達招標人處,該項要約便已實際生效。投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撤銷其要約,否則,對因其過失造成對方的信賴利益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當然,雙方之間已經形成了合同關係。

一方在投標以後,另一方接受其投標,但並非投標的內容都自然轉化為合同條款,在中標以後,雙方還應當繼續協商,簽訂正式的合同條款。我國《招標投標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投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雙方簽訂的正式書面合同經常會改變投標書的內容,在此情況下,雙方的權利義務就應當由正式的合同來確定。

簡單來説,承包合同訂立方式,包括要約和承諾。公開招標是承包合同簽訂中要約的主要方式。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包合同中的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總之,承包合同的訂立是一個複雜的過程。如果你還有疑問,建議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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