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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撤銷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贈與合同撤銷時效

贈與合同撤銷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1、《合同法》為平衡和保護合同雙方當事人之利益,以及維護市場交易的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賦予當事人撤銷權,但撤銷權之行使並非沒有時間限制,它有着法律規定的行使期間,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未曾行使,則該撤銷權歸於消滅,當事人不得以存在撤銷事由,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是1年,且不得中止、中斷,也不得延長,是除斥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如果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超過1年不行使,則該可撤銷合同轉化為有效合同。在此提醒您注意時間及“不得中止、中斷,也不得延長”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上對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般是兩年,並且有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這會引起人們的誤會,但是在無效合同中,沒有這些例外。如果您在一年時間裏沒有起訴的話,這份合同就轉為有效合同。到時您的權益將無從保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贈與合同的相關規定。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以上就是贈與合同撤銷時效全部內容,在贈與合同撤銷時,如果你是贈與者的繼承人,需要注意贈與人繼承人的撤銷時效。以及當需要注意具有社會公益的贈與合同是不能進行撤銷的。關於贈與合同撤銷的其他內容您可以諮詢本站雅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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