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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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與終止分別是怎樣的?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需要通過合同來設立彼此間的責任與義務。合同就是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兩者約定的內容,遵守合同條款,彼此之間民事關係的體現。但是我們常常忽略合同的生效和終止。在法律維權中,合同生效和終止對於簽訂合同的雙方責任與義務開始和結束的確定。今天,本站小編就為大家講解一下有關合同生效和終止的相關知識。

合同生效與終止分別是怎樣的?

一、合同生效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依法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一定的法律約束力,亦即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意味着雙方當事人享有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和承擔合同中約定的應當履行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合同;一旦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另一方當事人可尋求法律保護;合同生效後,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具有法律約束力,第三人(包括單位、個人)均不得對合同當事人進行非法干涉,合同當事人對妨礙合同履行的第三人可以請求法院排除妨害;合同生效後,合同條款成為處理合同糾紛的重要依據。因而,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條件,合同生效是當事人雙方訂立合同實現預期目標必然要追求的結果。

二、合同生效實質條件

合同實質條件是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由於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基礎,並以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為目的,故合同當事人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正確認識自己行為的意義和後果。訂立合同的主體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一)自然人作為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即作為合同主體的自然人,應該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它們的行為能力是不同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登記核准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濟活動,才具有法律效力,法人、非法人組織只有在它們的經營範圍內簽訂的合同,才受法律保護。

(二)是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為一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也是合同生效的核心要素。如果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或逃避法律的行為,或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行為,都將導致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是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法規沒有規定時,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此外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合同還應當符合法定形式。

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是指合同發生法律效力普遍應具備的條件。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行為,有效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因此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條件。《民法通則》第55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具體言之如下: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設定民事權利或者義務的能力。合同作為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資格訂立;不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可以通過其法定代理人訂立合同。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是指訂立合同的行為人具有訂立合同時相應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這也就説明,行為人可以是合同的當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即行為人可以與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也可以出現不一致的情形。正是由於代理制度的介入,才使得那些欠缺相應的行為能力或專業知識的人也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以維護和實現自己的權益。所謂“在締約時”是指合同成立時。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不具備相應的締約能力,待缺乏相應的締約能力障礙消除後,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尚須經追認方能使合同生效。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而在訂立之後喪失了此行為能力,此時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分析,或者繼續履行合同,或者終止合同的履行。對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就自然人而言,又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當行為人與合同的當事人為同一人時,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當然可以成為合同的主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狀況相適應的合同行為,或使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合同行為時,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接受獎勵、贈與、報酬等純獲利益的合同行為時,也可以作為合同的主體。另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為滿足日常零用的小額購買也認為是有效的。上面為自然人為適格的當事人之情形。若自然人為不適格的當事人,典型的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所訂立的其所不能夠獨立進行的民事行為,此時他們所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須經其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後或其獲得了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方可成為有效的合同。

(2)當行為人與合同的當事人不一致的時,只要代理人(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且有代理權,那麼其所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合同的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就法人而言,中國《民法通則》第42條規定:“企業法人應當在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由此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法人僅於目的範圍內享有權利能力。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法人越權行為是較為普遍的,如一家家用電器商場從事鋼材購銷活動等等。對於法人越權行為,在早期立法,尤其是英國普通法時代是絕對排斥的,其效力是絕對無效的,這就是英美法上的“公司越權無效原則”。而在現代立法與司法實踐中,越權行為逐步呈現出一種由絕對無效到相對無效甚至完全有效的發展趨勢,如美國許多州的公司法已明確廢除公司越權行為無效原則,這體現了價值取向由關注交易靜的安全到關注交易動的安全的轉變。而民法的精神就是在情非得已的情況下,不要輕易地認為某個行為無效,否則會帶來很多消極後果,特別是隨着現代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交易的日趨頻繁,越權無效原則的弊端也是日趨明顯,表現在:

(1)嚴格要求企業在經營範圍內活動,嚴禁從事範圍之外的活動,就會使企業缺乏市場應變能力。

(2)法律一律確認越權行為無效,可能會造成不公平後果,與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義目標相背離。如甲公司故意從事越權行為,見無利可圖又主張合同無效,這分明是一種惡意行為,若判決合同無效無疑就支持了甲的主張,從而起到了鼓勵惡意行為的作用,這顯然與法的公平正義目標相沖突。

(3)法律一律確認越權行為無效,將有損於相對人利益,不利於民事流轉的順利進行,危及交易的安全。鑑於合同法的主要功能就是要促成交易,並刺激經濟的發展,因此我認為對法人超越經營範圍而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當認為有效,但可以列舉一些無效的情況

2.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真實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為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即當事人的內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此要件是針對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內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當事人締結合同所欲達到的一種效果。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中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縱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備,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內容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也會使合同歸於無效。雖然我國的合同法奉行合同自由原則,即當事人可自由協商確定合同的內容,但是當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三、合同終止

合同終止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在合同關係建立以後,因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出現,使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引起合同終止的原因有:1.合同因當事人雙方全面履行而消滅;2.合同因情勢發生變化,雙方在不損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條件下達成協議,終止合同;3.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死亡而消滅;4.合同因提存而消滅;5.合同因混同而消滅;6.合同因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而終止;7.合同由於抵銷而終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終止的一種方式。

四、合同終止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1)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2)合同解除;

(3)債務相互抵銷;

(4)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5)債權人免除債務(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部分或全部終止);

(6)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合同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綜上所述,合同生效就是受到法律保護的情況下產生了法律效力。當合同生效後,約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不能單方面隨意變更合同內容了。合同終止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已經簽訂合同後,因一些法律情況的出現,環境的改變,合同確立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但是合同終止後,當事人還要遵循誠實原則,履行相關義務。合同生效與終止是合同履行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兩個部分,需要謹慎處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邢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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