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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

一、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

保證合同能單獨存在嗎

保證合同不能單獨存在,即使單獨存在也是無意義的。根據《擔保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主合同無效,從合同隨之無效。擔保合同只能依附於主合同而存在。即使是擔保人聲明,擔保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響。

二、保證合同的內容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主債務的種類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訂立的主合同是何種類型的債務,是給付金錢債務、交付貨物債務還是付出勞務的債務。主合同的數額是指主合同的標的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和保證人有着直接的關係。因此,債務人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就要開始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的方式擔保法規定保證方式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要比一般保證的責任大,因此,保證的方式是保證人如何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問題,在訂立保證合同時,應當對保證的方式作出明確規定。

4.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擔保的範圍是指保證人對哪些債務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的範圍,明確是對主債務、主債務的利息、損害賠償金、違約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內容的全部還是部分承擔保證責任。

三、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

1.按照我國現行法的規定,保證合同可因下述原因而歸於無效(一)法人的分支機構、內部職能部門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範圍於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擔保法》第29條[2]前段,《擔保法解釋》第17條、第18條);

(二)主債權人一方或者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採取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惡意串通,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法》第30條、《擔保法解釋》第40條);

(三)國際機關未經國務院批准而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擔保法》第8條);

(四)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於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擔保法》第9條);

(五)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的(《公司法》第149條第3項)。

2.對外擔保合同無效的原因 (一)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二)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三)為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四)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五)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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