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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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違約金的截止點是否有規定

一、工程違約金的截止點是否有規定?

工程違約金的截止點是否有規定

工程違約金的截止點是有規定的,從對方事實無法履行合同或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合同之日起計算,一般是計算到起訴時。

違約金的計算往往依據雙方所簽署的協議之約定,當違約方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時,法院可以根據生效裁判文書所確定的違約金計算方法予以執行。通常,雙方可以明確約定違約金的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一定的比例;有一種情況,往往給當事人雙方甚至法院帶來困難,即,當違約金按照逾期期限來計算時,其起止期限難以確定,比如,雙方約定逾期付款時,付款方向收款方支付違約金每日30元,違約金總額等於30乘以遲延天數。

二、其他情況下違約金的時間計算

1、執行之前法院未採取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

(1)如果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執行依據中確定違約金計算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時,分兩種情況對待:如果被執行人直接向申請執行人履行義務,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履行之日,即實際給付之日;如果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違約金應當計算至法院執行機構實際控制被執行人應履行的財產或價款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2、執行之前法院採取了財產保全措施,違約金截止日期的確定

(1)執行依據即生效裁判文書中明確確定了違約金計算的截止日期,則依據該日期計算違約金數額。

(2)如果執行依據中明確違約金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則: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的,違約金截止實際履行之日;被執行人拒絕履行被強制執行的,違約金截止日期為法院執行立案之時。

(3)執行依據既沒有確定違約金截止日期也沒有截止日期為實際給付之日,違約金的截止日期為裁判文書生效之日。

三、建築工程合同違約金的規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民法典》第第五百八十五條第三款)。

應該説不同情況下工程違約金的截止點都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是導致工程沒有辦法進行下去了,這是一種最嚴重的違約行為,關於違約金就不能用截止時間來看待,只能結合實際損失計算。所以説,支付違約金的時間和標準沒有準確答案,我們需要知道工程違約的實際情況才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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