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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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是可以的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主張約定違約金,又主張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因此定金與違約金不能同時適用,只能選擇適用。

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是可以的嗎?

從法理上進行分析,定金罰則具有懲罰性,違約金也具有懲罰性,如果同時並用,則有違公平原則的基本精神。對於違約方過於苛刻,另一方則獲得不應該獲得的收入。

定金與違約金都是當事人一方應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項,並且都有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與違約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項: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屬於擔保的一種形式。而違約金根本目的是制裁違約行為,是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

2.交付的時間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履行之前交付,而違約金只能在當事人一方違約後交付。所以,定金具有預先給付和徵約的作用,而違約金不具有這些作用。

3.發生的根據不同。定金是由當事人雙方在定金合同中約定的,而違約金一般是當事人自己約定的。

4.確定的標準不同。定金的數額不能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定金最高不能超過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而違約金因具有預定賠償金的性質,是根據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額來確定。

《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二者不能並用。

違約金以及定金這兩者僅能存在一個,如果當事人兩者都約定了,當時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一個。如何判斷哪一個更利於自己,我們主要是依據定金和違約金的各自特徵判斷,此時我們是需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權益的,避免出現合同的權益無法維護的情形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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