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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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到期辭職交違約金的情況是什麼?

一、合同不到期辭職交違約金的情況是什麼?

合同不到期辭職交違約金的情況是什麼?

新勞動法中規定,只有以下兩種情況,勞動者才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餘情況外的約定都不符合法律規定。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主動辭職一般不需要付違約金,不過如果是在試用期或是在合同內,公司對你做出相應的專項培訓,那麼你就要支付相應的違約金。一般來説,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用人單位提供培訓的費用。但如果是在合同內相應的培訓沒有來得及進行的話,那麼產生的費用則不應該由勞動者承擔。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保密條款或是簽訂保密條例的勞動者來説,在約定解除或是在終止勞動合同之後,在限制期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反之勞動者如若違反保密條例中的內容,泄露公司商業機密,用人單位可向勞動者追究責任,要求支付違約金。

二、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有哪些?

即具備法律規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

(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形。對於第一款規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甚至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刻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於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綜上所述,員工有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在合同未到期之前,員工有了離職想法,要提前一個月和公司打招呼。通常情況下,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公司約定服務期提供培訓或者合同裏面有競業限制條款,員工違反的,要支付一定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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