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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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沒蓋章有效嗎

合同沒蓋章有效嗎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此不能反推,即不能認為,只要雙方當事人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合同就不成立。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並且對方接受的,該合同也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有下列情況,在效果上要根據具體情況加以認定:
第一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如果一方(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並且為對方所接受,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第二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如果一方(不論是否是簽字或者蓋章的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但不為對方所接受,該合同不成立;
第三種是隻有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了,但是雙方當事人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第四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而且為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成立,而不論接受方是否履行了其應負的義務;
第五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但不為對方所接受的,該合同不成立;
第六種是雙方當事人均未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者蓋章,雙方當事人也都未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該合同不成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七條
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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