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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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合同生效的六大條件是什麼

一、定金合同生效的六大條件是什麼

定金合同生效的六大條件是什麼

1、定金合同成立。定金合同成立是定金合同生效的前提,也是其必備要件之一。定金合同自定金交付時生效。

2、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任何合同的生效都要以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要件。定金合同的生效需要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並預見其行為後果,具有完全的意思表示能力進行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真實。定金合同的內容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

4、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對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賦予其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合法的合同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力。定金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5、實際交付定金。定金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自定金給付人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合同成立後,當事人應當依照定金合同的約定履行定金給付義務。

6、主合同有效。定金擔保合同是當事人為擔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從合同,定金擔保合同的效力依存於主合同的效力,主合同無效時,定金合同無效。但是定金合同另有規定的,定金合同的效力依其約定可以獨立於主合同而存在。

二、合同定金數額

1、定金的數額原則上是由當事人約定的,但民法典對其最高限額又作了限定,即不能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2、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4、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只有定金交付另一方當事人接受後,定金合同才成立。

5、定金數額不宜定得過低,也不宜定得過高。

6、定金數額過低,則起不到擔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若定金數額定得過高,則有可能使得受約方獲得的損害賠償過分的高於其實際損失。

7、如果定金合同中約定的數額超過了主合同標的的20%,則把定金合同中約定的定金數額降至主合同標的的20%即可,而不應將此種定金合同視為當然無效。

只要金額比較大的財物,大家一定要簽訂合同。因為合同是雙方一種無形的保障,也是對雙方的一種束縛。雖然平時合同是沒有任何作用的,但是有法律糾紛的時候,就可以看出合同多有用。如果合同是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簽字完成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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