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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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代理催告期限是多久

一、無權代理催告期限是多久

無權代理催告期限是多久

(一)相對人已行使催告權。

相對人是否有權確定一個(一個月內的)催告期限呢?一般認為,相對人無權任意確定追認期限。否則,若交易對相對人不利,相對人向被代理人催告時確定一個非常短的(一個月內的)期限,被代理人來不及充分考慮,此期限就已經過,這對被代理人實為不利。故只能將此條解為若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必須在一個月內做答,否則視為否認。且此一個月期限應當自收到催告時起計算。

(二)相對人未行使催告權時。若當事人未行使催告權,且允許被代理人長期享有追認權但不行使,這將使無權代理行為長期處於效力不確定狀態。此時,對追認權的時間限制,無法給出明確答案,只能具體分析。首先,若法律或合同對權利行使確定了期限,而有人在無代理權的情況下代為行使權利,若此時,相對人之所以採取催告時定一個超短期限的方法從交易中撤出,而不是行使撤銷權,是因為行使撤銷權後其將無權對無權代理人請求承擔責任。期限已經經過,被代理人就不能追認。

二、追認的相關法律知識

(一)追認人必須具有相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追認無效,限制行為能力人追認應當類推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

(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未規定追認方式。對此,本文認為,追認可以明示作出,明示追認不必採取和無權代理行為相同的形式;追認的意思也可從被代理人行為中推定得出;被代理人的沉默有可能構成表見代理,有可能構成追認,也有可能不構成追認。

(三)對於《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應當理解為相對人無權任意確定催告期限。

(四)追認可因錯誤而撤銷。在被代理人受欺詐與脅迫追認時,只有在相對人知悉欺詐脅迫情形的追認才能被撤銷。

(五)追認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溯及力不影響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不影響中間處分行為,追認不能視為授權。

三、行使催告權的期限與起算時間是什麼

催告權是指第三人告知被代理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內就是否行使追認權予以明確答覆的權利。催告權屬於請求權的一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第一百七十一條第2款規定: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根據破產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1款的規定,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享有選擇權。在這2個月期間,相對人有催告權。相對人催告後,管理人有30日的答覆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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