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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大家對於居間合同很多人都不太熟悉這個名詞,其實居間在我們生活就是中介服務的合同或者中介合同,就是將自己的房子委託給中介公司代為出租和代為出售時雙方簽訂的合同,那麼在我國對於居間合同是如何規定的呢?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呢?請閲讀下面的文章進行了解。

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居間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徵

一般而言,居間合同有以下幾點主要法律特徵:

1、居間合同的居間人只是協助促成委託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自身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

2、居間合同的標的是居間人為委託人提供訂約機會或者是為訂約進行媒介活動。

3、居間合同是諾成的、有償的、不要式的合同。

二、居間合同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將效力待定合同規定為三類:

一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二是無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合同;

三是無處分權人處分他人財產而訂立的合同。

此三類合同分別是由於有關當事人缺乏締約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資格或缺乏處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給有關權利人賦予承認權,使之能夠以其利益判斷做出承認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絕而使合同無效,往往是有利於權利人的利益,有利於促進交易的。因此,將這類合同規定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權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對於居間合同而言,因為其屬於特殊的合同,所以在對其法律效力做出認定的時候也是要通過對《合同法》中有關效力的問題進行認定。即在上述三種情況下,居間合同是效力待定的。

現在大家應該知道了關於居間合同的一些內容了吧,希望小編的編輯能夠對大家的生活有所幫助,如果大家還想知道關於居間合同的訂立、居間合同簽訂的注意事項等,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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