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條款是不是該合同生效的條件
一、公證條款是不是該合同生效的條件?
公證條款不是合同生效的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如下: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無效的基本條款有哪些?
根據《中護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來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自;
(二)標的;
(三)數量知;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四、合同可以單方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
像是民商合同,在雙方約定的事情全部都完成以後,合同自然也就終止了,所以,簽了書面合同以後又去辦理公證,完全是多此一舉。當然根據合同的內容類似於是資產分配協議書的,想公證的話也是取決於個人意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