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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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一、協議解除和終止在理論上的區別

協議解除和終止有什麼區別?

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作為勞動關係消滅的兩種情形,從法律效果上來看,其結果都是導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具有一定相同性,但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畢竟是兩種使勞動關係歸於消滅的不同方式,二者在成就條件、程序、法律後果等諸多方面存在很大差異,並直接導致勞動者在遇到這兩種情形時的權利義務關係的差別,採取維權手段的差別。因此,有必要對二者進行簡單的比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明確知道,在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兩種情形中雙方權利義務的不同,以便雙方更好地解決因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糾紛。

協議解除是協議終止的一種形式,協議終止有多種形式,包括履行完畢終止、協議解除終止、混同終止等。

協議解除必然導致協議終止,但協議終止不全是因為協議解除導致的,協議法中關於協議終止和解除的規定。

二、協議解除和終止在法律上的規定不同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協議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 協議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協議。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協議的條件。解除協議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協議。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協議: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協議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內容是本站小編整理出的協議解除和終止的區別,綜上可知,協議解除是協議終止的一種形式,解除必然導致終止,但是協議終止卻不僅僅是解除,還存在別的形式,文章中列出了兩者的法律依據,希望幫助您對此有了初步的瞭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秦皇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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