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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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該如何對承攬合同進行解除

民法典該如何對承攬合同進行解除
律師解析:承攬合同的解除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協商解除。
2、法定解除。
3、承攬人違約,定作人解除。
4、定作人違法協助義務時,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任意解除權。
合同的定義是:基於雙方民事主體或者多方民事主體的意思表示,達成協商一致成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協議。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二條
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條
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
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