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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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終止的效力有哪些?

一、合同終止的效力

合同終止的效力有哪些?

(一)依附於主合同的從合同消滅。如擔保合同關係應於主合同終止後。

(二)當事人應依法承擔後合同義務。所謂後合同義務,是指在合同終止後,當事人依誠實信用原則,根據交易習慣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使合同關係不復存在,同時使合同的擔保及其他權利義務也歸於消滅。其他權利義務,如違約金債權、利息債權等。

(四)在因一方當事人違約而引起合同終止的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仍有權追究其違約責任知識延伸,《合同法》第98條規定,如果合同終止後尚未結算清理完畢的,其中約定的結算清理條款仍然有效。

二、合同解除方式有哪幾種

1、協議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分類

1、單方解除和協議解除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協議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合同法》第93條第1款)它不以解除權的存在為必要,解除行為也不是解除權的行使。中國法律把協議解除作為合同解除的一種類型加以規定,理論解釋也不認為協議解除與合同解除全異其性質,而是認為仍具有與一般解除相同的屬性,但也有其特點,如解除的條件為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並不因此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解除行為是當事人的合意行為等。

2、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

合同解除的條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者,其解除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適用於所有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有的則僅以適用於特定合同的條件為解除條件。前者為一般法定解除,後者稱為特別法定解除。中國法律普遍承認法定解除,不但有關於一般法定解除的規定,而且有關於特別法定解除的規定。

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以合同形式,約定為一方或雙方保留解除權的解除。其中,保留解除權的合意,稱之為解約條款。解除權可以保留給當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給當事人雙方。保留解除權,可以在當事人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以後另訂立保留解除權的合同。

合同法承認了約定解除(《合同法》第93條第2款),值得肯定。因為約定解除是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產生的,其本身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複雜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確切地適應當事人的需要。當事人採取約定解除的目的雖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慮到當主客觀上的各種障礙出現時,可以從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來,給廢除合同留有餘地,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民在日常中也是會與他人進行約定,為了更好的保障雙方的權益也是需要簽訂相應的合同,同時在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益和義務,所以在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出現了任何的違規行為後,一方也是可以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解除合同,必要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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