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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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一、法律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民法規定的監護關係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被監護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後,除對被監護人實施故意犯罪的外,確有悔改表現的,經其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監護人真實意願的前提下,視情況恢復其監護人資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的監護關係同時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係終止:

1、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

3、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

4、民法院認定監護關係終止的其他情形。

監護關係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確定監護人。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撤銷監護權?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並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1、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2、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3、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三、監護人應該按照什麼原則監護?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綜上所述,父母健在的,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這個監護關係是法律賦予的,父母不得推卸責任。當然,監護關係也是可以終止或者撤銷的,當監護人死亡、被監護子女恢復完全民事能力及父母失去監護能力的,監護關係終止。這個時候,子女可能還沒成年,需要另外選出具備監護能力的人擔當。可以是居委會指派也能是法院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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