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訴訟

當前位置 /首頁/税務糾紛/税務訴訟/列表

被掛靠單位是否構成逃税罪?

一、被掛靠單位是否構成逃税罪?

被掛靠單位是否構成逃税罪?

被掛靠單位可能會、也可能不會構成逃税罪。若是被掛靠單位實施的行為同時滿足了以下的要件,則會構成逃税罪:

1、客體要件

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 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 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二、逃税罪的處罰是什麼?

1、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3、行為人偷税數額要達到一定比例和數額或者具備法定情節,才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201條規定,偷税數額佔應繳納税數額的10%以上並且偷税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税的,才構成犯罪。對多次犯有偷税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任何的單位、個人,都不得采取諸如欺騙、隱瞞、或者是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等的行為逃税,否則一旦逃税的比例、逃税的數額達到法定的規定,那麼就涉嫌犯逃税罪。當然,即使逃税的行為並不構成刑事犯罪,也需要承擔依法補税的義務。

TAG標籤:逃税 單位 掛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