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員致人損害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普法法律網 人身侵權律師解答 1.04W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僱員的行為超出授權範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繫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TAG標籤:僱員 賠償 致人 損害賠償 損害 承擔 人身侵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