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

當前位置 /首頁/行政/行政複議/列表

教師的行政救濟的途徑有什麼

教師的行政救濟的途徑有什麼
律師解析:教師的行政救濟的途徑如下:
1、行政救濟。
可以由原來作出行政決定的機關或其上級監督機關實施,當事人對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都可請求救濟。
2、教師申訴。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法律依據《教師法》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