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共同訴訟的法律規定 普法法律網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 4.02K 大中小設置文字大小 行政訴訟對共同訴訟的規定如下: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的,為共同訴訟。《行政訴訟法》第28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應當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TAG標籤:行政訴訟 行政類 訴訟 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