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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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侵權責任法

醫院的醫護人員所擔負的職責就是救死扶傷,而醫術仁心是不能僅依靠於這些醫療隊伍的行業自律的,國家在諸多法律當中都提到了醫院對於一些醫療損害必須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是為了能夠保障醫護人員在工作過程當中必須要高度負責任,侵權責任法當中有關於醫療損害的法律條文。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侵權責任法 醫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 醫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 醫療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 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因搶救生命垂危 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 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六十一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 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 者要求查閲、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 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範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 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可見在侵權責任法第七章當中該章節主要就是對醫療損害責任的詳細規定了。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患者的損害是由於醫務人員的過錯或者醫療機構造成的,那麼該醫療機構就必須要對患者承擔所有的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在發生了醫療事故以後,對於患者的病歷要妥善的進行封存配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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